- 主題:思覺失調、病識感、除罪化、強制隔離、亞斯伯格症
- 起源:我們與惡的距離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過去被稱為「精神分裂症」,是一種腦部疾病。其決定性特徵是「精神症狀」,或者與現實脫節。
- 針對思覺失調症,醫界目前並未找到直接明確的病因。「我總是回答,我們還不知道why(為什麼),但可以告訴你how(怎麼做),我們可以一起努力,克服且有效控制,」基因遺傳與思覺失調症有關,但是哪些基因造成的,還沒有答案。除了先天體質,後天環境也佔有重要角色,例如幼年腦傷、物質濫用、移民到陌生環境壓力大等。
- 思覺失調症也與腦部多巴胺作用太強有關,藥物治療以控制多巴胺為主,陳宜明說。由於多巴胺還會影響人的運動功能,因此服藥後可能出現「錐體外症候群」,如動作僵硬、手抖、遲緩症狀。
- 從沒有病識感、發病、治療到和平共處
- 思覺失調症其實就像高血壓、慢性病,服藥控制就能和平共存,但很難痊癒。「確實有患者可以停藥,但中斷藥物治療,很高比例會在3個月到半年間復發,」
- 一個思覺失調症的患者,與人連結的網絡就像破了洞,需要靠身邊人的支持,才能慢慢填補;如何重新建立互動關係,患者與家屬都需依靠長期的心理社會復健。
第一,辨識(Recognize),知道幻聽、妄想都是大腦疾病的表現;第二,理解(Understand),認識思覺失調是可以治療、也需要持續治療的疾病;第三,接觸(touch),可以適當接觸,發現患者並不可怕;最後是同理(empathy),對患者包容而且接納。
刑法第十九條
- 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是否「因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 ….龔員在犯案前已有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等症狀,確有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病,其自身亦欠缺病識感,也曾用汽油與刀械輕生而未成功。
- 但龔員的幻聽內容,並未叫他去殺人,因此推測應是龔員因受幻聽之苦,才想出犯案殺人來擺脫幻聽症狀,且犯案時也知道後果。因此負責鑑定醫師認為龔員在犯案時並無辨識能力的減損
- …龔員犯案時也具備控制能力,未受幻聽影響。綜合上述,負責醫師認為龔員於犯行時,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病識感
病患A符合精神衛生法所述「嚴重病人」,條件包括「奇特行為」、「怪異思想」、「以致不能處理已身之事務」,但可能不符合「強制住院」條件中的「有自傷、傷人之虞」。家屬常常得無奈地等待多年,直到他變得「會自傷、傷人」或是腿部感染「變嚴重到無法反對就醫」才能帶到醫院,也因此往往錯失了精神與身體疾病早期治療的先機,以上的故事是筆者從事精神醫療以來見過許多次的情況。
- 精神病患強制治療的議題
- 精神疾病很容易因為過大的壓力而復發,如果有精神疾病或身心健康問題的人能提升病識感的能力,可以在發病前趕快採取一些能幫助自己緩和下來的措施,降低大腦的損傷,進而幫助自己達到穩定狀態。
- 如果在發病前能覺察到這些症狀,就能去想生活中可能是什麼事情造成的壓力而產生這些情況,然後去醫院尋求生理方面的治療
- 醫療以醫病雙方兩廂情願的契約關係為基礎,但「病人拒絕接受自己得病,或拒絕對其有利的治療」卻也常常在精神醫療中出現
- 一半以上的思覺失調症病人不認為自己有生病,以醫療的術語來說,可能是「病識感不足」(lack of insight)
原因
擁有判斷憂鬱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你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這能力會救了你自己、親人、好友的一命。
- 缺乏病識感的原因很多,舉例來說,得到癌症對患者來說是一個難以接受的事實,很可能啟動心理常見的「否認」 機制,去質疑「檢查可能誤判 True Negative」。
- 又例如,憂鬱症典型的「無助無望思考」讓病患認為「自己沒救了」,於是不願意接受適當的醫療協助。對於思覺失調症患者來說,因大腦功能失調所造成幻覺與妄想,大腦缺乏分辨其真假的能力,認為「這些都真實存在,為什麼別人都不相信?」
- 患者很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生病,或是其他人也不相信他生病,而將所有的症狀推給「失眠」、「想太多」、「工作太繁重」
- 病識感是一個多面向光譜的概念,例如前頭的A病人,雖然不覺得自己有生病但願意服藥;有的病患知道自己得到「思覺失調症」,但對於FBI在他腦中植入晶片的妄想仍深信不疑。
- 一個人的病情希望能好轉,病識感就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有些人沒有病識感是他的症狀之一(例如:思覺失調症),他不是自己故意選擇不正視自己的問題,而是他的病影響他沒有這個能力。
醫師角度
- 在判斷「病患是否有病識感」的過程中,醫者必須非常的謹慎,避免只用自己的醫療信念與標準來看待病人,而忽略聆聽病人的心聲,也就是不該把跟自己不同想法的病人都貼上沒有病識感的標籤。
- 有些病人不服藥的原因,是害怕藥物難以忍受的副作用,也有的人會根深蒂固的認為藥物是會害他更嚴重,更難好。只要多給他些耐心,循循善誘的協助他,還是有機會讓他願意吃藥的
- 在行醫的過程中,我也常常問自己:「我們努力讓病人產生病識感,而病識感對一個病人的影響是什麼?」
年近半百的A懷抱著不同時空的想像,很愜意地活在一個小女孩的美夢中,雖然讓婆婆氣得要命。而B開始接受自己是病人的事實,也不得不面對失控的過去,以及現在逐漸肥胖的自己。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哪一種人生呢?
年輕的D因嚴重的幻覺不吃不喝危及生命而住院治療,對多種藥物反應不佳,所以安排電痙攣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D第一次接受治療完,在病床邊哭泣,我去問他怎麼了?「醫師,本來跟我談情說愛的那四個女生的聲音都不見了,只剩下我一個人了。」D一邊開始吃東西,一邊哭著說。
- “隔離島”,”返校” 都是類似的創傷症候群舉例
- 受精神病症狀所苦的患者腦部功能失調,在幻覺、妄想的幻境與現實之間拉扯著,當病患出現病識感,就像從一個怪異的夢中醒來,卻要開始面對貧病交迫的殘酷現實世界;對於幻覺、妄想經驗的侵擾,再也沒有合理化的解釋;更發現自己已經變成精神病患,可能用「社會對於精神病患者歧視的眼光來看自己」
戀物式否認
- 「信念可以被保留但同時卻又被拋棄,人在面對現實中過於創傷性的知識、而且違反自己原本根深蒂固的信念時,心靈會產生自我分裂來當作防衛機制,讓「知道的我」跟「相信的我」能夠同時共存。正是因為否認了現實或創傷強加的知道,人們才能繼續在行動中相信。」
- e.g. 我們明知道資本主義不可能延續,但在檢討完自己對生態危機的漠視後,又再次回到資本主義之中
- e.g. 巴斯光年發現自己只是玩具時,意識到自己並不是超級英雄。
病識感矛盾
- 由於精神疾病的污名化的影響,許多精神病人的病識感增加不一定能讓他的情況變得更好,有時可能會變得更不快樂,有時我們會困惑是不是該繼續讓他平平安安的活在自己建立的小世界?
- 發現思覺失調症的病人若缺乏病識感,將會「不願意服藥、治療反應較差、人際關係與工作表現較差」
- 但病識感越好,卻可能「越憂鬱、越自卑、主觀生活品質較差」。
- 由此可知,以醫療的角度,產生病識感對病患是好事,但有病識感之後相對應的心理支持、生活適應、社會扶助是重要而不能忽略的。
- 治療後我們要考慮我們是否準備好足夠的社會福利、心理諮詢、慢性精神復健系統,讓他夢醒後過更好的人生?我們的社會是否具備對於精神疾病正確的觀念與友善的態度,讓他可以接受自己得到精神疾病的事實。
如何增加病識感
- 雖然這些方法並不是一定會產生絕佳的病識感,但能幫助患者增加對自己的疾病的認識,讓病識感逐漸增加。
- 心理治療可以幫患者自我評估,自我探索,更認識自己,增加對自己的認同,也協助他去覺察自己的情緒和他對事情的想法,練習覺察自己身心狀態的變化
- 心理治療最大的前提,是建立患者對治療者的信任感,一旦建立起信任感,就能事半功倍。如果無法建立信任感,那麼治療者再有經驗,能力再強都沒用。
- 讓他從原本要他人的協助或強迫才肯就醫,到能在有需要的時候主動求助,或對自己的症狀變得敏銳,而能隨時給自己適當的照顧。
- 讓患者增加對疾病的認識,但也要注意多多以正面積極的方式,讓他知道如果學習關照自己,配合家人和醫生的指示,這是會好的,這不是羞恥。
- 在幫助精神病人增加病識感的同時,我們也要考慮他的生活能不能變得更好,所以我們的社會能不能對精神疾病有正確的觀念,且對他們抱持友善的態度,以及他週遭的人際關係支持….etc
強制住院
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於其著作《瘋癲與文明》中提到,中古世紀蔓延著痲瘋病的歐洲,有人為了擺脫異己,便將痲瘋病人擱置船上,令其漂流他方,當時這些船隻被稱作「愚人船」,這樣的「隔離」與「放逐」意味著強調理性的社會對「異己」的想像是危險、骯髒,或不理性、瘋癲的。
飄蕩了幾百年的「愚人船」,如今靠岸了嗎?
- 今(2018)年 1 月 3 日,收容逾 500 名精障者的龍發堂因為去年底陸續爆發阿米巴痢疾、結核病等群聚感染而宣佈解散,將暫停精障照顧,引發精神疾病者、家屬、工作者之間極大的爭論。
- 面對精神障礙者,好似第一個想法就是服藥,如果不願服藥或是服藥未見改善,那就只好隔離,讓他和身邊的人能夠「保持安全」,社會默認了這似乎是沒辦法的「必要之惡」。
- 強制住院的啟動要件有 2,一是強制住院的對象為嚴重病人,嚴重病人的定義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二是自傷傷人,表示該位當事人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時。
正方
- 有醫生投書表示:「強制住院」雖表面上看是剝奪病人自由選擇的權力,實際上是為了保障病人接受精神醫療的權益。
- 法官打著保障人權之名,反而剝奪了病患在接受治療後病情改善的機會
- 再者,如果無法將危險性高的患者隔離,造成社會問題,再經媒體渲染,恐讓民眾更為排斥,回歸社區將更遙遙無期。
- 「住院對我而言最有幫助的是隔離外界資訊。由於病房(尤其急性病房)是極為隔離性的環境,因此能隔絕外部壓力源的刺激,讓人心神平靜。」
- 家屬和當事人的緩衝空間,可以重新調整腳步
- 精障者得以取得醫療資源:家屬往往很著急地希望生病的家人可以就醫,但患者若覺得自己沒有生病,不願就醫,也就無法啟動後續的醫療、心理、社福相關資源。藉由住院過程中的強制服藥,當事者的幻覺有可能不再繼續出現或讓情緒穩定下來,如果配合身邊工作者和醫生的討論,也可能藉由這個歷程理解到自己需要協助,願意開始服藥
- 經由住院期間密切觀察,調整適合的藥物
反方
- 但也有人投書,指出現行強制住院的缺失:精神科醫生可能會在社會氛圍及輿論壓力下,為了安全考量,往往傾向限制病患自由
- 在決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時,能給病患實際陳述之機會仍有不足、缺乏物證等原因,讓強制住院的過程中可能有瑕疵,傷害到精障者的人權。
- 「強制」代表了這個醫療安置不是病人本人的自主決定。機構中曾有精障者表示,因為自己生病,和家人有衝突時,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發病」、「有問題」的一方,會擔心家人「把他強制住院」。因此,「強制」是對於身心障礙者「自主權」與「法律能力」的侵害。
- 其次,當一個精神障礙者經由強制住院後,認為自己的遭遇不公想要提出司法救濟,他們通常無法和其他人一樣走上程序保障較為完善的司法管道。
- 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時,更容易遭到「不當對待」。在強制住院的過程中,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轉換住院醫生,如果遇到很不適合的醫生或遭遇不當對待時,相較於一般人,會更容易遭受不當對待。
- 「住院對我而言最大的幫助是隔絕外界的刺激,但事實上,我認為它最無法幫助我、甚至最大的弊害也在於此。住院隔絕了所有的刺激,不分好與壞,而這些所有好的與壞的刺激共同構成了生活的實感。因此,隔離的環境也能把人逼的焦慮不堪」「隔離的病房是無法讓人回歸社會的」
- 強制住院的過程中,由於違反精障者本人的意願,可能會滋長其對家屬的怨懟,覺得是家人把自己「關起來」,造成家庭更大的分裂,這將使出院之後的相處更加緊張,反而有害照護。
- 單單藥物協助並不足夠,心理輔導需要客製化而不合成本。「我之前曾認識一位高學歷病友,其診斷是躁鬱症,她對於摺紙、畫圖、看電影等活動興趣缺缺,卻要壓抑而不能表達意見,因為一旦表達不滿和不耐,就會被認為是躁症發作。帶領急性和日間病房的職治師也曾無奈表示,由於急性病房的組成較日間病房更為多元,很難同時滿足大家的需求。」
國外的解決方案
芬蘭開放式對話:早期處遇,醫生不是唯一的決定者
- 開放式對話,是一個在芬蘭實施 30 年的危機照護模式。
- 在臺灣,一個人如果聽到別人聽不到的聲音、看到別人看不見的東西時,我們會說他有幻聽、幻覺,我們會針對這個看似不合理的現象給予藥物治療,希望可以抑制腦內激素,讓他不會再看到或聽到。藥物對於部分病人有其效用,使其不再被幻覺干擾,但我們比較少討論每個人幻覺的內容是什麼?對他個人的意義是什麼?
- 開放式對話的入家團隊是一個「有輪子的診所」,團隊成員在危機時刻進入需要的家庭中,與家庭成員展開對話,提供協助。開放式團隊的成員 Seikkula 說:「危機介入的關鍵是早期處遇,而且確保每個聲音都能夠被聽見,尤其是病人的。一旦病人覺得他們在開放式對話的對談裡被『認真看待』,他們的焦慮和緊張會開始戲劇化的下降。」
- 開放式對話之「開放性」,意為療程規畫及決策過程透明公開,入家團隊、家屬、精神疾病當事者都可以在場表達自己的意見。舉例來說,一個精神科醫生可以分享他覺得使用藥物可能可以達到什麼功能,但是將決定權交回團體當中。
- 開放式對話發展於 1980 年代,經過數年的發展,這個地區成為全歐洲思覺失調(Schizophrenia)發病率最低的地區,擁有西方世界最好的治療結果。
紐約降落傘計畫的危機喘息中心(crisis respite centers):繼續原本的生活,相關經費與住院率反而減少
- 紐約降落傘計畫發展出 3 個部分:移動式危機團隊、危機喘息中心與支持專線。移動式危機團隊即為上述所說的開放式對話入家團隊,因此不再另外介紹。此處特別要介紹的是由同樣被精神症狀困擾的同儕來擔任職員的危機喘息中心。
- 在危機喘息中心裡,所有的職員都直接或間接的有過精神疾病者所經歷的症狀。在這裡,我不會被認為是一個要照顧的人,而是被當成一個『人』。
- 不同於強制住院的完全隔離使得所有日常生活都要暫停,危機喘息中心裡的任何人都仍被鼓勵繼續他們原本的生活。如果當事人有一段很困難的時間需在中心,但又想要繼續去學校或工作,那他就可以去。而且他會知道,當你回來的時候,會有人在這裡陪伴他們,一天 24 小時、每週 7 天。
如果可以,誰想要強制住院?
- 我兒子生病 5 年,我不斷找衛生局、醫院等相關單位幫忙,始終沒有結果,最後都是不了了之。一直到 2 年前他在家裡和我們發生嚴重肢體衝突,才被強制就醫….。
- 許多家屬常常面臨的現實是:家人明明出狀況了,但是求助無門。或是即使好不容易強制住院成功了,但當住院時間到了、家屬要把生病的家人帶回家了,對於如何協助他仍然非常茫然。
- 在進入「精神疾病」的診斷前,家庭無法申請得到服務協助,因此有些家庭必須等到家人的疑似精神疾病惡化到自傷傷人或擾鄰到鄰居報警的程度,接著就醫取得診斷,才能開始接受醫療協助。
- 臺灣的法律說,除非你嚴重到一個程度,並且有不可回覆性,我們才會給你一個證明,證明你需要協助,然而 CRPD 的精神不是這樣。CRPD 並未提供一個關於「誰是障礙者」的精確法律定義,而是在第一條相對寬鬆的認為身心障礙者「包含」(include)那些因長期生理、心理、智能或感官損傷無法平等參與社會的人們。
- 換言之,不應該用障礙證明來啟動服務,應該依照當事人在環境因素的互動中遇到什麼障礙,依照其需求來提供服務。
若犯人有精神障礙,可以免責嗎?
- 若犯人有精神障礙,法律上可以免責嗎?倘若讓其免責,日後卻又再犯,又該怎麼辦呢?
- 刑罰的目的,是要處罰「故意為違法行為之人」,當行為人沒有能力去判斷,或做出合法行為時,就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罰他。
- 是否所有精神障礙都可以做為免責的事由呢?其實未必。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的規範,其實是很嚴格的,必須要到「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才能免除其刑。雖然本案的情形並未明確,依目前的情況來看,林姓男子應該無法完全免責
- 「…於感受到週遭環境壓 力逐漸難以應付時,被告沒有對外求助,造成不舒服的身心反應(如焦慮、失眠、憂鬱)因而常認為社會弱肉強食不公平」
精神衛生法
- 我們可能需要對患者進行「強制就醫」,而「強制就醫」並非規範於刑法,而是精神衛生法。
- 根據法條上來看,其實一犯再犯的精神病患,是可以強制住院治療的。雖然並非將其關在監獄內,但強制治療某種程度上而言,已經有與社會隔絕的效果。
處罰後沒有效,還需要處罰嗎?
Justice Katz說我們之所以不處罰精神上有障礙的人,是因為我們認為即使處罰了他們也達不到刑法的三個目的:社會復歸(rehabilitation)嚇阻(deterrence )應報(retribution)。
這樣的抗辯主要是因為,處罰這樣的人沒有辦法達成刑法的三個目的:
- 復歸社會(rehabilitation):原本期望藉由處罰受刑人,希望受刑人能夠理解自己的錯誤,或是藉由監獄裡的教化活動,讓他們可以去除犯罪的心理。但是精神疾病的人所需要的社會復歸和教育方式,也和一般受刑人不同,因此多數認為,處罰他們也沒有辦法達到社會復歸的作用。
- 嚇阻(deterrence ):藉由處罰犯罪,讓一般人理解犯罪是不對的,因為若你犯罪就會被處罰,讓刑罰對人產生嚇阻的效果。然而,一般認為一個無法理解刑法刑罰意義的人,刑罰沒有辦法對他產生預防犯罪或嚇阻的功用。
- 應報(retribution): 希望處罰犯罪人達到犯罪行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既然精神病者不瞭解其行為的本質或陷入無法控制自我的狀態,對行為人的應報也就不具有正當性。
美國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認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人雖也需要隔離,但並不是在監獄中,因為監獄中對他的狀況不會更好,更適當的隔離場所應在醫療機構。
基於什麼標準?
法律之所以要設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就是在那些無法正確的做出是非價值判斷的人免責,因為他們並不是刑法要處罰的對象,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自然不能建立在「正確理解法律所建立的價值觀」上,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正式不處罰他們的原因。
然而,解決完了這項爭執,法院接下來面臨到的問題是,所謂「道德上正確的」究竟是指,到底是基於「社會一般標準」(societal standard)還是「個人標準」(personal standard)?
法院認為,應該還是要基於「社會一般標準」,設想以下極端的例子:如果一個人去強姦他人是因為相信自己擁有良好的基因,而為了締造更進步的社會,我去強姦他人是「道德上正確的」。法官說,如果我們採了個人標準來判斷道德,就會產生這樣不合理的情況,而如此,則會破壞建立在「一般道德文化的社會行為準則」(moral culture on which our societal norms of behavior are based)
法院基於此,最後認定第一審法院給陪審團的指示是錯誤的,因此撤銷原判決並發給第一審法院重審。
也許我們應該要思考,這時候,我們應該要怪他沒有辦法融入社會,還是幫助他讓他獲得關愛?
泛自閉症(高功能自閉與亞斯伯格)
在2012年時,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取消了亞斯伯格症這個病名,並將之歸入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或稱自閉症光譜障礙。緊接著,於2013年更新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DSM-5)內,也將亞斯伯格症的診斷從手冊內移除。
定義
亞斯柏格症兒童有很多特徵和自閉症兒童雷同,唯一不同的是,亞斯柏格症兒童並沒有明顯的語言發展遲緩的現象。如果沒有明顯的語言發展遲緩現象,又符合其他類似自閉症的各種社會互動性或特殊行為模式特徵的,則可以歸類為亞斯柏格症。也有學者以比較寬鬆的方式來界定:自閉症兒童如果到了五歲有發展出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也將其歸類為亞斯柏格症。
比較
- 亞斯伯格症跟自閉症最大的差別在於,有亞斯伯格症特質的人,在早期語言發展時期,並沒有明顯的遲緩現象,且大部分還是渴望與他人互動,只是在社交技巧上較為笨拙和呆板。
- 被劃分在自閉症光譜上的障礙症不用治療,因為那不是精神疾病,而是一種思考和行為模式跟大多數人不一樣的「人格特質」,有些人擁有的特質多,有些則較少。
- 一些亞斯伯格症狀的兒童似乎比較喜歡自己獨處。他們可能對個人空間有強烈的意識感,如果其他人靠太近,會表現出不舒服的感覺。
- 這些兒童中,有很多人很努力試著社會化,但當他們接近別人時,他們的社交又似乎很笨拙,眼睛可能不看正走向他們的人,或者無意給人的“錯誤訊息”。他們可能以非常正式的方式來與人互動以彌補他們的困境。
- 有亞斯伯格症特質的人,智商表現通常與常人無異,甚至更高,而且其自閉傾向也較低,因此經常會有人將亞斯伯格症,與同樣自閉傾向較高的高功能自閉症混為一談。
- 不過它們之間的最大差別,在於高功能自閉症有早期語言發展遲緩的狀況,而亞斯伯格症則沒有。也就是說,高功能自閉症在自閉症類群障礙上,會更加偏向自閉症那端,在言語的表達上和人際關係的維持,也會比亞斯伯格症更加困難。
- 由於亞斯柏格症兒童對於人際互動的情境不瞭解,但當其要進入某個社會情境時,雖然他們很感興趣,卻不會有正確的知覺和表達能力。例如:要帶孩子參加婚禮前,父母可預先編一個婚禮上應遵守的行為禮儀要孩子遵守,要注意的是,必須以「我(亞斯伯格症兒童)應該要XXX」,而不要用「你應該要XXX」,才能使其願意遵守。
- 教導亞斯柏格症童採用變通的行為來解決問題。關於人際互動過程,可以故意設計其常會碰到的情境。
- 即使是罹患亞斯柏症,每個人表現的情況也不同,像是柯文哲的妻子陳珮琪,便曾在訪問中提到,自己的小孩直到3歲都還無法講出太多的單字,但是在4歲之後,語言能力卻開始急速發展。這其實是因為亞斯伯格症小孩,可能早期因缺乏與他人互動的興趣,而導致學習較慢,但並非真的有語言發展遲緩的問題
References
-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
- 知病與不知病:精神病患者的夢與現實
- 從2019快速竄紅台劇「與惡」,看病識感怎麼幫助精神疾病
- 為什麼是我?全台15萬思覺失調症「應思聰們」,有下戲的一天嗎?
- 成為一個新人——與精神疾病共存的人生
- 人權是一句髒話?「強制住院」是精障家屬的救贖還是患者的權利傷害?(上)
- 當精障者與家庭都累了,難道我們只剩下「強制住院」這個選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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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建宇|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
- 精神病患隨機傷人,刑法該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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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亞斯伯格症?
- 玩具總動員電影解析:我如何知道我是誰? 自我認同的哲學、懷舊與分離的心理學/ 沙特、黑格爾、詹明信、包曼、溫尼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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